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郭建良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陳思紐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張嘉琪 律師
被 告 高志豪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高滄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00元(即原告訴
請被告遷讓交還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0000
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