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郭建良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陳思紐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張嘉琪 律師
被   告  高志豪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高滄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00元(即原告訴
請被告遷讓交還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0000
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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