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1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198號
           (原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372號)
原   告  陳冠甫
訴訟代理人  詹淑如
被   告  蕭宏洋
被   告  陳易群
被   告  施冠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80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09年06月0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985元,及自民國109年02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