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臺南市私立南光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洪丙丁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冠廷 律師
林亭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令容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