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臺南市私立南光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洪丙丁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冠廷 律師
       林亭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令容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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