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譙長江 法定代理人 譙盛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譙克成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女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