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4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惠文 、 陳漢忠 、陳漢忠即 財安 國際汽車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財安國際汽車行為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之。
二、相對人何惠文、陳漢忠、陳漢忠即財安國際汽車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