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74號聲請人 戴靖庭 法定代理人 戴家成 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相對人 戴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惟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長期臥床,經濟狀況不佳,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於聲請書狀陳述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依上揭聲請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所載,聲請人於民國100年度並無所得資料,其名下亦無財產資料,是聲請人主張其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應堪採信。另依聲請人之民事起訴狀所載,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現已離家在外而不知去向,爰依法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等情,是依聲請人上開主張請求履行同居之事由,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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