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38,426元,應繳裁判費25,1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6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