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九六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乙○○律師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與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結婚後,因兩造年紀差距太大,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不告而別,獨自遷出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三樓居住,不履行與原告間之夫妻共同生活義務,且一直持續迄今,既不願協同原告辦理離婚登記,又不顧夫妻共同生活之婚姻義務。
(二)這段分居期間,原告惟恐發生意外,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與被告達成離婚協議之和解書,在場見證人有福建武平同鄉會會長 曾慶光 與同鄉 何美金 等人見證雙方同意辦理離婚,原告亦已將大陸福建之房屋贈與被告,但被告不履行和解條件,為此,請判命被告協同辦理離婚登記或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判准兩造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被告之身分證、和解書、協議書、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關於共同購買南門段土地的有關協議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有關兩造同意離婚之和解書與協議書係被告與原告簽署的沒有錯。
三、證據:提出福建省武平縣建設局文件數紙為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結婚後,因兩造年紀差距太大,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不告而別,獨自遷出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三樓居住,不履行與原告間之夫妻共同生活義務,且一直持續迄今,既不願協同原告辦理離婚登記,又不顧夫妻共同生活之婚姻義務。這段分居期間,原告惟恐發生意外,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與被告達成離婚協議之和解書,在場見證人有福建武平同鄉會會長曾慶光與同鄉何美金等人見證雙方同意辦理離婚,原告亦已將大陸福建之房屋贈與被告,但被告不履行和解條件,為此,請判命被告協同辦理離婚登記或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判准兩造離婚等語。
被告則陳述略以: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有關兩造同意離婚之和解書與協議書係被告與原告簽署的沒有錯等語。
二、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關係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卷附戶籍謄本配偶欄記載可證,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主張兩造結婚後,因兩造年紀差距太大,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不告而別,獨自遷出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三樓居住,不履行與原告間之夫妻共同生活義務,且一直持續迄今,既不願協同原告辦理離婚登記,又不顧夫妻共同生活之婚姻義務。這段分居期間,原告惟恐發生意外,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與被告達成離婚協議之和解書,在場見證人有福建武平同鄉會會長曾慶光與同鄉何美金等人見證雙方同意辦理離婚等情,業據提出卷附和解書、協議書各一件為證,被告亦自承上開文件係其與原告簽署,而觀諸前開和解書內容略以「雙方同意自即日起離婚,從此男婚女嫁各聽自由」等情,足徵兩造確有不維持婚姻之意。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被告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即不告而別一節並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為實在。
四、按民法親屬編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前,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就裁判離婚原因,原採列舉主義,迄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時,於同條增列第二項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立法本旨,乃以同條第一項各款列舉之離婚原因過於嚴格,故增列第二項,即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得請求裁判離婚,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一六五號判決、同院八十六年三月四日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兩造間之婚姻生活既因被告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即不告而別,離開原告自行居住,兩造相處上極度不睦,業已簽訂有關離婚協議之文件,已認定如前,顯見兩造間之婚姻實已生破綻,若任兩造間此種不諧之婚姻關係繼續存在,洵與民法上開規定之立法本旨有違,足認兩造之婚姻確已達難以維持之程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應予准許。
五、兩造既經本院認定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之要件,則原告依該規定請求准予兩造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且無礙於本件之認定及判決之結果,本院即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