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予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原裁定正本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載明編號1至3、7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至編號4、5、6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則漏未記載,顯有錯誤,有更正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