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號1樓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2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零伍拾貳
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