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秩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屏秩字第86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9
月16日里警分偵社字第09700120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8月16日5時。
(二)地點:屏東縣里○鄉○○村○○○○路。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一粒
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尿液檢驗結果呈現K他命類陽性,此有臺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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