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46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0分整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