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46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0分整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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