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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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 馬交簡附民 移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代 理 人  李亭萱 律師
            之1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丙○○
  代理人  許建雄 、李亭萱律師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澎湖郵局應於民國97年10月31
  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330,000元(含強制汽車責任險)。
二、相對人丙○○應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50,000元(含強制汽車
  責任險),給付方法:自民國97年10月5日起至民國98年2月
  5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給付新台幣10,000元,如有一期不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馬公 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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