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635號
反訴原告即
本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及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即本訴被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05,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