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47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9月16日上午9時3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24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各筆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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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小字第4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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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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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壹萬捌仟捌佰玖拾│96年02月01日起│2.925﹪│96年03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002│壹萬捌仟捌佰參拾│96年02月01日起│2.925﹪│96年03月02日起│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玖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003│壹萬捌仟零柒拾柒│96年02月01日起│3%│96年03月02日起││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004│壹萬陸仟壹佰捌拾│96年02月01日起│3.07%│96年03月02日起││
││柒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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