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1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6年5月31日執行羈押,嗣於96年8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前,裁定應自96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行將於96年10月31日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