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5年4月14日起執行羈押、同年7月1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前開重罪羈押原因仍在,考量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質甚重,及保全被告以進行審判,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王琁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林國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