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305號上訴人 王美心 訴訟代理人 王福村 被上訴人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培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非受判決之當事人,不得對於法院就他人間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得以之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者,亦以受判決之當事人為限。
二、查被上訴人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5號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即不得以之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