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七六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廖國翔選任辯護人張格明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余驛其 選任辯護人 楊銷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日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