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永鑫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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