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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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HONTHAISONGWIWAT選任辯護人池美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HONTHAISONGWIWAT責付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停止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THONTHAISONGWIWAT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為由,裁定自民國101年8月14日起執行羈押,經裁定延長羈押2次後,業於101年1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判決判處被告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茲因被告逾期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抗字第59號駁回被告之抗告,再抗告期間尚未期滿,本院審酌案情,認責付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亦可確保本案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仁勇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