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81號

聲請人 羅龍生

羅翊宸

羅紫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羅龍生

洪鈺婷

聲請人 羅怡雯

黃安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羅元豐 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巷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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