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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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88號
聲請人 黃彥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敏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請求利率為何?
二、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4年5月2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本票影本無到期日之記載。)
三、經查,相對人黃敏盈現設籍於臺中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
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