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薇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902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63,460元│民國109年3月1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7│││││││├──┼─────┼─────────┼──────┼────────┤│002│40,505元│民國109年3月1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