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5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蔡政達 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附表┌──────┬─────────┬─────────┐│應更正處│更正前之內容│更正後之內容│├──────┼─────────┼─────────┤│第2頁第15至│檢察官將①案件所受│檢察官將②案件所受││17行│羈押日數折抵本院10│羈押日數折抵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123號│1年度聲字第21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之刑期│刑4年1月之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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