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韻媚選任辯護人呂立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怡君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