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秩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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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壢秩字第30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陳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10月7日中警分刑字第10900644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藥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
扣案之一氧化亞氮鋼瓶(俗稱笑氣)壹瓶、氣球壹個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昕於民國109年9月13日5時0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前證人 許祐豪 所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
幻物品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經許祐豪駕駛上開車輛前
往移送機關尋求協助,並為移送機關之員警執行查獲,現場
扣得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1瓶、氣球1顆,應認已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
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上開
違秩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祐豪
之證述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參,另有一氧化亞氮(俗稱笑
氣)鋼瓶1瓶、氣球1個扣案為憑,堪信為真實。核被移送
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應依法論處。爰
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秩
行為所生之危害,以及本次違秩行為並非被移送人初次違反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三、次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
入,且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第23條本文所明定,本件查獲盛裝笑氣(一氧化二氮)
鋼瓶1瓶及氣球1個,均屬被移送人違反本法所用之物,而
被移送人亦稱上開鋼瓶及氣球係一名IG帳號qoo0987,名為
「維」之朋友免費贈送,此有警詢筆錄可證。爰依上開規定
宣告沒入。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
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
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