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0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北簡字第1505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被告 吳德發 (歿)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三民區鼎山街四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