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抗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85號抗告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高春菊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4年7月2日104年度救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四年十月七日所為一0四年度抗字第二八五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又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505條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原審法院民國101年度簡上字第1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對原審法院104年7月2日104年度救字第128號訴訟救助裁定提起抗告,依前引規定,應經原審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如經許可,應由最高法院管轄。原審法院將該抗告事件移送本院,本院於104年10月7日以104年度抗字第285號誤為裁定。 爰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
490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由本院自行撤銷前揭裁定,並退回原審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