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抗告人即被告 劉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