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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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4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國忠
黃揆倫 黃炳勳 黃俊傑 田燿榮 田育如 田惠文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沈香吟 兩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與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2,742萬6,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0,07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秦慧君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