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5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5585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eneilDaveC.Carch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發票人姓名(發票人為「Geniel」DaveC.Carcha)。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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