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681號聲請人 陳榮達 (即 陳林香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二、請提出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