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04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尤志田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杏榕 、 陳一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申請書,債務人陳杏榕填載之住所位於臺南市永康區,且陳杏榕已於109年12月30日將設籍之住所遷至桃園市楊梅區;另一債務人陳一德填載之住所位於新北市新莊區,該址亦為設籍之住所,均非屬本院轄區,卷內亦無其他債務人現居住於臺中市之相關釋明文件,則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