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271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維毅選任辯護人李嘉泰律師
陳佳瑤 律師 葉昱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邱啓峰 選任辯護人 劉宇庭 律師
湯詠煊 律師 周武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彥喆 選任辯護人 林讌珍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王士峰 選任辯護人 柯林宏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袁柏暘 選任辯護人 王子文 律師
蔡宛青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胡皓鈞 義務辯護人 簡銘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韋辰 義務辯護人 楊敏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柏鈞 義務辯護人 楊明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竑甫 選任辯護人 蘇忠聖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6、11、15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年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