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侵上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5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楊博成)指定辯護人 馬健繻 律師(義務辯護)訴訟參與人即被害人AD000-A10810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理人 黃懷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蕭世昌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