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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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債權人 趙國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高麗 招、 陳宗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台端與債務人 陳高麗招 、陳宗吉間承作遮雨棚工程
之其他相關資料,如工程契約書、匯款紀錄(請釋明由何人匯款),因臺端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為第三人 陳國榮 ,本院無從確認本件債務人姓名是否為真,又台端請求債務人陳高麗招、陳宗吉負連帶給付之責。惟按連帶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故台端如欲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責,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無,應不予請求連帶給付之責或以契約簽訂人為債務人較為妥適。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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