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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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員大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上訴人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玉珠 上訴人 張大偉
沈居正 邱于川 黃啟煌 張大宏 被上訴人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簡茂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復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9頁至第411頁),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佐(見本院卷第41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古振暉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