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30號原告 高葆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冠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利冠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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