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75號原告 范揚昇 訴訟代理人 熊城 新被告 王安石 (原名 王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6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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