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316號聲請人 林淑玲 相對人 林鄭綉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前段、同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林鄭綉鳳之住所地在苗栗縣○○鄉○○村0000000號,且現居住該處,有戶籍謄本、聲請狀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