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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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529號上訴人 張金船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不服民國105年10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7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見本院卷第6頁上訴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上訴人並未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林純如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