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68號聲請人 郭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應受監護宣告之 人馬中 和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馬中和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6年4月29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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