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4839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丙○○、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利息,以及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金額、利息,以及附表二編號3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戊○○、甲○○連帶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丙○○、戊○○、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為被告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定青年貸款契約第13條、 金來 轉現金卡申請書第20條、 卡友樂 透貸申請書第14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丙○○(更名前為 張治綱 )、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丙○○於民國92年2月6日邀案外人戊○○、甲○○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人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2月6日起至97年2月6日,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儲金率加計年利率百分之2.25計算,自貸款撥放後12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自93年2月6日起,共分48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被告丙○○於取得前開借款後,應照業計畫實施,否則同意改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百分之七追溯補繳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丙○○自93年7月26日成立互康信管顧問有限公司,已違反貸款後3年內未專職參與工作之約定,自應溯及補繳自康信管理公司成立後之利息,被告丙○○自94年2月6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利息,以及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丙○○於92年1月30日向原告申請金來轉現金卡,借款
最高額度為一十萬元,借款期間自92年2月11日起至93年2月
11日止,借款期限屆滿30日前,如立約當事人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同意者,得依同一內容繼約1年,其後每年屆期亦同,約定利率百分之14.625計算之利息,被告動用每筆借款,應繳手續費一百元,倘被告未依約清償本金,依金來專現金卡契約第14條第1項約定,原告無須催告,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被告對原告之一切債務均視為到期,詎料,被告自94年2月2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原告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㈢被告丙○○於93年11月26日向原告貸款二十萬元,借款期間
自93年12月6日起至94年12月6日止,按月平均平均攤還本息,倘被告未依約清償,依樂透代契約第8條之約定,原告無須催告,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遲延利息;詎料,被告自94年2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原告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金額、利息。
㈣被告丙○○於92年1月30日向原告申請國際信用卡,並領取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經被告陸續簽帳消費暨預借現金,依系爭信用卡契約書第9條約定,被告未於期限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經原告通知後,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繳清全部帳款,被告自94年4月7日起即未依經繳款,經原告屢次通知均未回應,尚欠原告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戊
○○、甲○○等人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請求被告丙○○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青年創業貸款契約、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表、青年創業貸款催收備查卡、青年創業貸款93年1月至94年5月繳款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金來轉現金卡申請書暨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表、金來轉現金卡催收備查卡、小額貸款約定書、卡友樂透貸款催收備查卡、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國際信用卡催收備查、連線作業通用驗證單等證物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丙○○、戊○○、甲○○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一到七所示之利息、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丙○○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舍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一
┌──┬─────────┬────┬─────────────────────┐│編號│計算利息之金額暨期│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間│├──────────┬──────────┤││││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逾期六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加百分之十│定利率加百分之二十│├──┼─────────┼────┼──────────┼──────────┤│1│新台幣玖拾萬貳仟柒│百分之四│││││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點七五│││││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空白│空白│││五日止││││├──┼─────────┼────┼──────────┼──────────┤│2│新台幣捌拾捌萬參仟│百分之四│空白│空白│││壹佰參拾玖元自民國│點七五│││││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止││││├──┼─────────┼────┼──────────┼──────────┤│3│新台幣捌拾陸萬參仟│百分之四│空白│空白│││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點七五│││││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止││││├──┼─────────┼────┼──────────┼──────────┤│4│新台幣捌拾肆萬參仟│百分之四│空白│空白│││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點七五│││││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止││││├──┼─────────┼────┼──────────┼──────────┤│5│新台幣捌拾貳萬參仟│百分之四│空白│空白│││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點七五│││││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止││││├──┼─────────┼────┼──────────┼──────────┤│6│新台幣捌拾萬肆仟零│百分之四│空白│空白│││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點七五│││││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止││││├──┼─────────┼────┼──────────┼──────────┤│7│新台幣柒拾捌萬肆仟│百分之四│空白│空白│││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九│點七五│││││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止││││├──┼─────────┼────┼──────────┼──────────┤│8│新台幣柒拾陸萬肆仟│百分之八│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六│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點八四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五│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日止││││至清償日止││││└──┴─────────┴────┴──────────┴──────────┘附表二
┌─┬───┬──────┬────┬─────────────────────┐│編│債權本│利息計│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金│算期間│├──────────┬──────────┤│││││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逾期六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加百分之十│定利率加百分之二十│├─┼───┼──────┼────┼──────────┼──────────┤│1│新台幣│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十│空白│空白│││壹拾萬│年八月二十一│四點六二│││││柒仟伍│日起至清償日│五│││││佰陸拾│止││││││壹元│││││├─┼───┼──────┼────┼──────────┼──────────┤│2│新台幣│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十│空白│空白│││壹拾陸│年二月六日起│五│││││萬伍仟│至清償日止││││││捌佰貳│││││││拾柒元│││││├─┼───┼──────┼────┼──────────┼──────────┤│3│新台幣│其中新台幣壹│百分之十│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捌│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拾伍│拾肆萬捌仟玖│五│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捌仟玖佰捌拾陸元自│││萬玖仟│佰捌拾陸元自││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柒佰零│民國九十四年││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陸元│三月八日起至││止│││││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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