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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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二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罰金刑部分另由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476號受理中),本院審核相關判決及參閱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