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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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6號

聲請人 潘彥均

潘奕希

共同

非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法律扶助)

相對人 潘俊宏

上列相對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潘彥均應於民國114年8月1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請求。

二、聲請人潘奕希應於民國114年8月1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請求。

  理 由

一、因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0號裁定已核定聲請人潘彥均及潘奕希分別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之程序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284,720元確定(見本院第38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之規定,本院、聲請人及相對人應受拘束。故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共6,000元)。  

二、因聲請人潘彥均及潘奕希僅各繳納2,000元(見本院第6頁),均尚不足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潘彥均及潘奕希應於民國114年8月1日前各補繳1,000元,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各自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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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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