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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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0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