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6年度苗簡字第54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其上訴理由,係指兩造間就系爭債務已另有協商合意云云,然原審以其未能舉證證明,而予駁回,其上訴就此仍未能為相當釋明,其上訴即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無從准許,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文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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