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訴訟代理人 蔡佳君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廖識鴻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3年7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10日內以書狀對下列事項陳報及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資料,繕本逕送原告:
㈠訴外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電公司)何時停工及撤離
工地?㈡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之材料,是否均在榮電公司撤離工地前辦
理進場?㈢榮電公司撤離工地前,已進場尚未使用的材料由榮電公司或
被告或何人保管?㈣榮電公司停工前已完成之工作物有無移交被告接管?已進場
尚未使用的材料有無點交予被告?點交的時間及方式為何?㈤是否知悉榮電公司是向原告購買本件訴訟之材料及其等於96
年2月15日簽訂之財物契約內容(詳原證一)?知悉的時間及方式為何?㈥被告抗辯依其與榮電公司間之工程採購承攬契約一般條款M.
10之約定,被告對已給付部分價金之材料有留置權,然留置權為擔保物權,基於物權法定原則,被告對本件材料行使留置權,是否符合留置權之法定要件?㈦被告所提被證13之材料數量,與原告所提附表2-2相較,有
許多項目未列入(例如:附表2-2第2頁編號1.2.1-7至1.2.1-39、第4頁編號1.2.2-14至1.2.3-2、第6頁編號1.4.1至1.6.3及第7、8、10頁以下),請確認未列入之項目是否均已使用?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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