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訴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億柒仟零伍拾捌萬零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佰柒拾柒萬叁仟叁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修丕龍